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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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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的实用手册。本书的主要内括生态环境的研究、调查、磋商、鉴定评估、资金用途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全文从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等多个层面,结合案例,进行逐一解读,以便于读者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各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开展情况。作者采则—分则的体例结构并以易读易查的问答形式呈现内容,方便读者阅读查询。

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则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背景和发展脉络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体要求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标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

6.如何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12.生态环境侵权惩罚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内容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15.如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公众参与

16.各省市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责任

17.各部门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分工

18.如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任务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基本流程

3.如何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4.如何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5.如何判断突发环境事件

6.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7.什么是生能区、禁止开发区

8.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

9.生态保护红线与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区别

10.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1.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主体

1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括哪些

1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内括哪些

1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是否有期限要求

15.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所需经费应由谁承担

16.报告与调查报告有何区别

17.调查报告的内括哪些

18.调查报告应采取何种形式

19.调查终结是否意味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可以不启动或者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21.启动索赔决定为什么要抄送给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

22.启动索赔决定为什么要抄送给相关和院

23.未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的责任承担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监测(检测)、环境事件调查的区别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需具备怎样的资质

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

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7.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

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领域

9.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形式

10.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存在哪些问题

11.环境诉讼中有关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1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问题的推进状况

13.危险废物的认定

14.检验检测机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5.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6.公众如何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碰商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质

4.赔偿权利人出现管辖争议时如何处理

5.省级、市地级的部门或机构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吗

6.何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7.赔偿义务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吗

8.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对象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参与人

10.何时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时间与次数要求

12.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对鉴定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范围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救济

1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环境信用评价的关

17.磋商阶段如何保障信息公开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

2.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

3.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4.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5.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

6.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三、高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四、高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高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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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插图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事法律中规定的一般人身财产损害和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或称为环境侵权损害),它是指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生态环境损害的范畴,相对于民事法律对人身财产损害和环境侵权损害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作为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但在相关条文中经常提及损害”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损害”“环境损害等术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8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的这些术语实际含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含义,但是立法中未予明确,并且未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加以区分,易造成概念混淆。在单行法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水污染概念作出规定外,其他单行法并没有对所保护的自然要素和环境要素损害作出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术语的确立和规范化使用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从201211月到201311月,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文件多采用环境损害这一术语,该术语能够在程度上表达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意思,但并未明确界定该术语的内涵和外延。④20131112日,中共十八届三通过的《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用生态环境损害术语,并专指生态环境本身损害。此后,中央和国家层面的相关规范文件以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术语为主,部分使用生态损害的术语。虽然提到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术语的相关文件较多,但是真正对该术语进行概念界定的文件很少。其中,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办法(第II版)》早对生态环境损害概念作出界定,这一概念界定与2015年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概念在语言表述上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在于两者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不利改变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前者将这种不利改变归结为物理、化学或生物特,后者规定得更为细致,分别列举具体的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但两者的本质含义是一致的,都明确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是专指属于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环境侵权损害。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纲》以及2017年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的界定均采用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样的表述。从而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在政策文件层面的统一。2019年高通过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